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定点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企业等单位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经营档案,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与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二)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相应的冷藏设施,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三)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按批次自检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

(四)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的农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