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废止对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成绩显著的;(二)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做出创造性的贡献或者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对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有重大贡献或者模范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