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经营服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含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营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批发价供应,可按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可以不抵减事业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