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业院校的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以兼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合理报酬。

提倡和鼓励退、离休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和农业技术承包。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