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供电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窃电嫌疑的,可以提请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保护现场,并且制作用电检查记录,收集保存证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