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