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