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窃电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对不能认定窃电行为的,予以撤销;(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