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