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联名提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