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已修改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四)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