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等资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