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