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二)支付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五)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六)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