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四条有效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二)支付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三)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五)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六)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