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不缴纳的,不得处分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