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说明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及环境设施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条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与样板房及其说明的情况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与设计图纸、合同约定、样板房及其说明的情况不一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