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