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商品房现售,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三)进行过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