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接收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了解有关案情;(三)核对鉴定材料;(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五)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