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等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接受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