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