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九条已废止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