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