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