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