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