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碘缺乏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广泛参与和支持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有义务举报和检举贩卖非碘盐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检举盐业违法行为的公民予以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