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七条已废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碘盐市场和碘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查处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假冒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违法行为,杜绝工业盐等非碘盐流入食盐市场,维护食盐的经营秩序,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食盐实行依法专营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相关盐产品(氯化钠含量在50%及以上的产制品)的监督管理,食盐加碘的比例严格按国家(GB5461—2000)标准执行,杜绝非碘盐流入自治州食盐市场。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