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碘缺乏危害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碘缺乏危害防治计划,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工作,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