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食品加工用盐。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食用加碘盐是预防和消除碘缺乏危害最有效的途径,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预防为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的综合防治措施。为有效防治碘缺乏病,自治州居民应当长期食用合格的碘盐。食盐加碘预防和控制碘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