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货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