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印制、买卖、使用碘盐包装袋和碘盐防伪标识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根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