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