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碘盐的加工、分装工作由定点制盐企业承担,碘盐的包装与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统一样式、统一标识、统一印制的包装袋。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国家为防治碘缺乏病等特殊需要的碘盐加工、分装和经营;不得销售、加工、经营非碘盐;不得印制、买卖、使用碘盐包装袋和碘盐防伪标识。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