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 碘盐产、运、销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无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碘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