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为了保证碘盐质量,运输食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准运证,食盐在途期间必须货、证同行,严禁无证运输。承运人不得承运无准运证的食盐和无运盐证明的其他盐产品。

凡有权上路检查的部门,应将盐产品的运输监督管理列入检查范围,及时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移交运销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