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三章 碘盐产、运、销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在碘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碘盐。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