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种子经营者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附有检疫证明和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

种子经营者为方便农民购种,在经营有效区域内,可在当地邮政部门办理小包装种子邮购业务,并可适当简化手续。邮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邮寄到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