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条已废止通过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可以根据国家品种审定公告,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相邻省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品种可以引种,并由市、州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