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应当分别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海拔、气候等差异明显的地区,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州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品种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该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登记管理,品种登记的内容包括品种的来源、特征特性、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等。

申请审定品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试验种子,并按规定缴纳必要的试验成本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