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质询与询问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各代表团(组)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时,如有必要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会议在就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时,如有必要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