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以书面方式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以书面方式提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