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质询与询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