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9,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