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第三条有效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五)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