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