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第四条有效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