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二章 扶助主体与职责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二)建立残疾人扶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四)其他涉及本委员会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