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二)建立残疾人扶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

(四)其他涉及本委员会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