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一)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制度;

(三)领导和监督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督导;

(五)其他涉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扶助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