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