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应当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