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残疾人扶助条例/第三章 扶助制度与措施/第四节 社会保障与无障碍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公租房时减免租金。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