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公租房时减免租金。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